23万元彩礼到底怎么退?两个家庭“大打出手”

株洲中院 雨路 2025-11-13 11:20:21

导读:退婚后为彩礼“大打出手”,这笔钱到底要不要返还?

近日,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白兔潭人民法庭,一场因婚姻彩礼引发的激烈纠纷,在经历庭审中的冲突、法官的严肃训诫与耐心调解后,最终以双方真诚反思、达成协议的方式圆满化解。这场从“针锋相对”到“各退一步”的转变,正是新时代“枫桥式法庭”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吴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为缔结婚约,吴某依习俗向王某支付了现金、首饰等彩礼。之后,因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没有登记结婚。婚约解除后,两家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在协商多次后没有达成一致,最终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230000余元。

2025年10月23日,该案在醴陵市人民法院白兔潭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在辩论阶段,吴某情绪失控,怒拍桌子,王某的家属坐在旁听席见状也激烈反驳,双方从互相指责迅速升级为辱骂乃至肢体冲突。吴某冲出原告席,跳到旁听席与王某的家属在法庭内扭打起来,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处理结果

面对突发状况,审判人员迅速介入,当场制止了双方,有效避免了冲突升级。办案法官并未简单处罚了事,而是秉承“枫桥经验”宗旨,坚持惩戒与教化相结合。首先,法官对双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诚恳并当场写下检讨书,已经起到了警示教育效果,法庭决定不再对二人另行罚款等严厉处罚。

随后,法官将工作重点回归到实质性化解矛盾上。他抓住双方都已冷静的契机,再次组织调解。

调解现场

“当时我家给你的彩礼钱,你全部退还给我!”

“哪有那么多,一部分已经用作生活费了。”

调解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双方对彩礼金额的认定和退还的数额争议依旧较大。在这种情形下,承办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一方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适当返还彩礼”的裁判规则,明晰彩礼返还原则、双方过错比例、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劝导吴某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损失和过错情况,理解婚约解除以及流产等情况对女方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带来的影响,明确诉求的合理边界;同时引导王某正视吴某一家为缔结婚约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与时间成本、情感投入。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分期返还吴某彩礼共计89000元。一度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婚姻财产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纠葛与家庭因素,不能简单‘一刀切’,既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彩礼需要全部返还,具体返还数额需综合多种因素判定。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情感真实投入、过错程度,彩礼实际用途等。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有矛盾应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切不可任由情绪失控,采取辱骂、暴力等过激行为。法庭是庄严的司法场所,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心存敬畏,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共同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威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株洲中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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