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农村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的误工费却遭保险公司以“超龄无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颜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颜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颜某无责。颜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因协商赔偿未果,颜某将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澧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颜某年近68岁,依法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赡养对象,不应计算误工费;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均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颜某则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承包5亩土地种菜,仍在从事农业种植,存在劳动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颜某的误工费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虽然颜某未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村委会证明证实其仍在从事农业劳动,存在实际收入来源。交通事故确实导致其误工损失。然而,考虑颜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劳动能力有所下降,且未能提供具体收入证明,故法院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5102元/年)标准,并结合其实际情况,酌情按该标准的50%计算误工费。具体计算为:45102元/年 ÷ 365天 × 120天 × 50% = 7414.03元。该笔费用已包含在交强险赔偿的伤残项内。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无固定收入高龄受害人误工费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颜某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村委会证明证实其仍通过承包土地种植蔬菜获得收入,交通事故确实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在确认其存在误工损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年龄因素导致的劳动能力自然减损,结合本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误工费进行了合理酌定。
法官提醒,劳动者权益不因年龄而自动消失。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劳动能力及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对于农村无固定收入但实际参与生产劳动的高龄人群,若遭遇侵权事故,应注意保存能证明自身劳动及收入状况的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劳务合同、村委会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主张务工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