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车驾驶员而言,营运车辆是其主要谋生工具。一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驾驶员不仅需承担车辆维修成本,还将面临收入中断的困境。“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起诉到法院能获得支持吗?”成为许多司机遭遇事故后的核心疑问。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前调解一起涉网约车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赔偿了张某车辆维修费,但对于车辆维修期间停运6天产生的损失1800元,李某不予认可。协商未果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述停运损失。
听取双方意见后,承办法官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停运损失”这一间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面对李某的不解与抵触,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在审前对李某进行了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
法院调解
法官向李某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租车合同和租车费支付记录、修车记录,证明其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从业人员,案涉车辆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网约车,因案涉事故导致案涉网约车停运6天,产生损失1800元。
法官继续解释道,对于张某而言,车辆是其谋生的生产工具,维修期间的停运确实导致了其合法收入的减少,该损失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法律所支持的合理赔偿范围。
听取法官的解释后,李某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从最初的不认可,到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条文,最终深刻认识到赔付停运损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随后,李某主动联系张某,全额支付了1800元停运损失,张某亦立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平江县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生动缩影。通过精准释法与温情调解,既保障了新兴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侵权责任方在法治教育中主动履行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网约车作为驾驶员的主要营运工具与谋生依托,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接单产生的收入损失,属于法定“合理财产损失”,并非额外诉求。
但有两个“关键点”需注意:一是营运资质需合法合规,驾驶员需持有正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驾驶员证》——若未办理合规手续的私家车兼职营运,其损失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营运损失”;二是证据材料需真实充分,例如维修单据可证明实际停运时长,近3-6个月的营运流水能体现日均收入水平,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三类证据可清晰证明“损失客观存在、损失金额合理、责任主体明确”,为法院支持诉求提供关键依据。
只要车辆运营合规、证据充分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驾驶员的索赔请求。遭遇事故后,切勿因担忧维权程序繁琐而放弃主张,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方能确保自身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