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未观察后方的随手开门,一场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当这起由“开门杀”引发的碰撞,叠加在“醉酒驾驶”这一犯罪行为之上时,它所导致的就不仅仅是车损人伤,更是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加码”。如何避免“开门杀”悲剧?一旦出事,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晚,被告人华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六角坝某麻辣烫店出发,行驶至北湖区民生路后,将车停放在皂角树路段的路边。华某在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到同向行驶在其左侧骑自行车的易某,致使易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某出租车碰撞,易某受伤,华某的小轿车、易某的自行车、出租车均受损。
经交警认定,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在未观察后方的情况下猛然推开车门,与正常骑行的易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华某赔偿了事故受害人易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危险驾驶罪中明确的从重处罚情形。本案中的“开门杀”行为,直接符合这一情形。
所谓“开门杀”,指车辆停稳后,驾驶人或乘车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者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等情况。
即便没有醉驾,“开门杀”也绝非小事。“开门杀”行为,并非微不足道的疏忽,而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本质是行为人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确保安全”这一核心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因该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的重大后果,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时,该行为便超越了普通民事侵权的范畴,将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华某未造成受害人重伤结果,因而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
在此,向所有交通参与者发出呼吁:
驾驶员:请养成“标准停车、二次提醒”的习惯。停靠路边时,务必紧靠右侧、规范停车;在乘客下车前,务必提醒“开门请注意”。
乘客:请掌握并践行“荷式开门法”和“两段式开门法”。“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去开车门,这个动作会强制您的上半身自然转动,头部和视线会随之转向后方,从而能有效观察到车外情况,规避风险。“两段式开门法”即开门时,先打开一条小缝,通过小缝观察后方行人、车辆来往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每一次谨慎的观察,都是对生命的尊重。每一次安全的开门,都是对责任的践行。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从拉开车门的那一刻起,将“安全”二字牢记心中,共同守护我们每一个人平安出行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