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摔伤,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湖南岳阳法院判了

岳阳楼区法院 雨路 2025-11-17 09:34:15

导读: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反悔?法院:这种情况可以。

乘客在公交车上因急刹摔倒受伤,与公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赔后,才发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竟比实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少,履行完毕的协议是否还能撤销?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公交车行驶并停靠至某站点后,部分乘客已陆续下车,随后司机关闭车门起步。刚行驶一小段,司机发现周某等乘客仍在车厢内行走准备下车,便立即刹车,结果导致周某向后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据悉,公交公司已为案涉公交车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8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超出部分按90%比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

2024年3月,周某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约定由公交公司赔偿甲某医药费及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周某赔付3.8万余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周某于同年5月委托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签订调解协议时未进行伤情鉴定,周某认为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遂向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追加赔偿。保险公司辩称调解协议是周某与公交公司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不应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此时能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应根据协议是否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本案中,案涉调解协议中包含伤残赔偿金,但签订时并未进行伤残评定,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调解确定的金额与周某因事故造成的伤残应获得的赔偿相比存在较大差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周某明显缺乏判断能力下作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周某主张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周某在公交车厢内行走时,司机在未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刹车,是导致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公交公司应承担周某的全部损失。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法院核定,周某此次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90%的比例赔偿周某9.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发生人身损害后,切勿急于签订赔偿协议。应在完成全面治疗、并经专业伤残等级鉴定,明确实际损失范围后,再协商赔偿事宜。若在未准确评估伤情的情况下草率签约,可能导致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依照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参与调解、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充分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判断能力不足,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

来源:岳阳楼区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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