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行车,一时不慎,车辆冲进鱼塘,不仅车辆“泡汤”,更导致鱼塘内的鱼群死亡。
鱼塘主损失惨重,该找谁赔?
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买单”?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事故损失的责任划分作出了明确判决。
案情回顾:夜驾失控,爱车入塘酿纠纷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使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露,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幸无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鱼塘主刘某申请损失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鱼塘的总损失为108528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用为5675.67元,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为44800元,鱼获损失为28955.95元,停业损失补偿为25872元,租金损失为3224元。另,刘某垫付鉴定费用15000元,打捞鱼尸费用1200元。
经查,事故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车辆系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损失分“直接”“间接”,责任三方共担
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车辆漏油算不算“污染”免赔?二、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何划分?三、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一、关于车辆漏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污染”的问题。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露,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上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二、关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属于直接损失的为:1.污水处理费用5675.67元;2.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44800元;3.鱼获损失28955.95元;4.打捞鱼尸及处理费用1200元,以上共计80631.62元。属于间接损失的为:1.停业损失补偿25872元;2.租金损失3224元,以上共计29096元。以上直接损失属于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而以上间接损失,乙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车主罗某与乙保险公司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三、关于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某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案涉车辆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被告罗某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案涉小型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鱼塘主刘某的损失首先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由驾驶员庄某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一、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2000元;二、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三、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中涉及的保险理赔、责任划分等问题具有较强典型性,尤其对车主、驾驶员及经营户有重要警示意义。承办法官借此提醒广大车主和群众:
1.投保细看条款:购买商业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尤其是加粗、标黑部分,清晰知晓保险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2.分清损失类型:保险主要赔付直接财产损失。像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通常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3.安全驾驶至上: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出行时,尤其是夜间行车时,要时刻保持专注,规范操作,这既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能有效避免陷入赔偿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