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去世,低保待遇能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吗?法院判了

龚慧慧 汉寿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0-14 15:25:39

导读: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享受国家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扶养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低保待遇是否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6日5时,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某交叉路口东侧时,与由北往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受害人曾某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其子曾某来患精神分裂症,属精神贰级残疾,享受国家低保待遇。

曾某来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85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曾某来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并不属于完全丧失经济来源,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曾某之子曾某来因患病无劳动能力,虽然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但该补贴属于社会救助,旨在保障被救助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该费用不属于“其他生活来源”,曾某来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曾某死亡赔偿金的年限5年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来各项损失54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对于成年近亲属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有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支持。

本案中,曾某因侵权行为死亡后,间接导致了被扶养人曾某来失去了原本可获得的经济支持,损害了曾某来的预期利益。曾某来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国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该保障具有社会福利性,并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活来源”,不影响曾某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亦不应扣减曾某来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龚慧慧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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