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街道,一道护栏,看似寻常的市政设施,若设置不当,可能暗藏致命风险。当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时,法律如何出手守护公共安全?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夺命护栏与检察监督介入
某县城管局作为辖区交通隔离设施的法定监管主体,本应确保设施安全,然而,其管理下一路段的人行横道隔离栏却因设置过高,长期影响视线,形成一个视觉盲区,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悲剧在2023年9月26日发生,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起事故引起了某县人民检察院的注意。经立案并实地调查,检察院发现该处隔离栏确实未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建设,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11月10日,某县检察院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县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剑指两大问题:
一是立即处理:要求其对案涉路段的公共交通设施安全隐患进行紧急处置。
二要全面排查:对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的同类隔离栏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加强日常监督,防患于未然。
诉讼历程:从“纸面整改”到“动真格”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城管局有所行动:召开会议、成立专班、制定方案……经排查,城区共有992块道路中央护栏未按标准设置。然而,这些行动多停留在计划和纸面,并未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和行业标准进行实质性整改。某县检察院回访后却发现“过高的护栏”依然矗立,安全隐患并未消除。
诉前程序未能奏效,法律监督的“利剑”必须亮出。因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5年4月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令人欣慰的是,诉讼的启动形成了强大的督促力。案件受理后,桃江县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程序性审理,而是主动出击,力求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法院迅速搭建沟通平台,组织某县城管局、某县检察院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座谈,聚焦“是否整改”以及“如何整改”两大核心问题,明确整改标准与实施路径,以司法力量确保检察建议不落空、整改要求全到位。
协调会后,某县城管局终于“动真格”,对案涉隔离栏进行彻底整改:在人行横道与车辆交汇处,隔离栏以斜向渐变方式逐渐降低高度,端部净高均降至安全的0.7米以下,视线盲区被成功消除。鉴于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维护公共安全已经实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终结诉讼的建议。
法官说法:这场公益诉讼为何“告了”又“建议终结”?
本案的焦点在于:既然都起诉了,为什么最后又终结诉讼?这恰恰精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智慧。
一、目的并非“告倒”,而在“督促”
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不是要让行政机关“败诉”,而是通过司法监督这一强力后盾,督促其依法履职,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它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当诉讼启动后,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诉讼请求便已全部实现。此时,检察机关建议终结诉讼,法院予以裁定,正是法律追求效率与实质正义的体现,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二、“终结诉讼”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终结诉讼”是法定的裁定事项之一。它适用于诉讼程序启动后,因出现特定事由(如本案中诉讼目的已达成)导致诉讼无需继续的情形。这与因起诉不合法而“驳回起诉”有本质区别。本案因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职到位,故裁定终结诉讼,程序合法正当。
三、“诉前建议+诉讼”的双重警示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建议+提起诉讼”的完整链条。检察建议是“先手棋”,给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优先机会,体现了司法的谦抑和善意。提起诉讼则是“保障棋”,当善意提醒效果不彰时,强有力的司法介入便成为维护公益的必要保障。它警示所有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必须为,检察建议必须严肃对待、及时落实。
一道护栏的“降低”,背后是法治力量的“提升”。这起案件虽以终结诉讼告终,却是一次完整的法治实践课。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是事后的惩处,更是事前、事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强盾牌。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共同勾勒出“依法行政、司法监督、社会公益”多方共赢的法治图景,切实守护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