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通过使用自己、其弟弟、前妻和前岳母的身份信息共注册了八个支付宝账户用于帮助他人“刷单”(即接收“上线”转入的资金后再将接收的资金转至“上线”指定的账户中)获取非法利益。
具体操作:王某分别将上述八个支付宝中“小宝零花钱”小程序的收款码发送给“上线”用于接转入资金,然后再将接收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最终完成转账。按照“上线”的要求,在接收资金之前,王某需先在网站充值,之后接收资金的最大限额以王某充值的数额为限,当接收的资金达到最大限额时,王某需将接收的资金转入“上线”指定的账户后,方可再次接收,如此反复帮助他人转账。
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王某用上述八个支付宝账户共接收“上线”并转出资金210万余元,从中共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宝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将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时注销,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二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一定要重视个人的信息安全。三是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对于谎称能“挣快钱”“躺平还挣钱”的兼职工作一定要警惕。四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通信部门开展银行账户、手机卡实名制核验、账户风险排查等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