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7套房屋开发商不协助办理产权证?湖南衡阳法院判了

蒋倩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肖肖 2025-10-10 09:10:23

导读:在购房过程中,大家都盼着能顺顺利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可现实里往往会出现各种状况。

近期,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就因为办证问题闹上了法庭,来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15年至2016年,杨某与开发商签订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备案登记、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与办证手续、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其他经济问题多次对簿公堂,直至2022年11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7套房屋的房款均已通过抵扣方式付清。然而,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上,双方再次产生严重分歧,最终杨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杨某认为,开发商存在逾期备案登记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动产权属权益遭受损害。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该义务。由于开发商的逾期备案,使得杨某在后续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其对该7套房屋合法的权属认定和权益保障。因此,杨某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协助其办理7套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发商辩称,杨某一直未缴纳涉案房屋的维修基金,也未提供办证所需的房屋维修基金及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杨某未履行自己的办证义务,公司无法配合杨某办证。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杨某应缴清物业维修基金,买卖双方还应分别向国家规定的部门缴纳因本次交易产生各项的税费。既然双方目前均未完成各自应缴义务,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同步履行:购房者需先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完成缴纳后 30 日内,开发商应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办证过程所产生的税费,仍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由双方各自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一纸合同,既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约束双方的法律准绳。办证不是“独角戏”,购房者按时缴费、交齐资料,开发商及时协助、如实申报,缺了任何一环,登记都会“卡壳”。本案判决同步厘清各自义务,既为当事人解“结”,也为市场立“规”。希望买卖双方引以为戒:签约前读懂条款,履约时各尽其责,发生争议后依法维权,让房产交易回归诚信与法治的轨道。

作者:蒋倩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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