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上班时间不固定,按件计发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未受公司管理,否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看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破竹工作,并接受培训,劳动报酬按件计,某公司每月固定向刘某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日上班时间不固定,但某公司会在工作群内对员工考勤、生产质量、工资结算等进行管理,刘某在请假时需履行审批手续。
刘某向衡阳市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0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刘某工作无需打卡考勤,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刘某未受到公司管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某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性、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认定。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刘某从事的加工竹子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工作范围。某企业工作人员会对上班时间、工作要求多次提醒和强调,且刘某在请假时需履行审批手续,足以证明刘某接受某企业的管理。刘某的工资每月固定从某公司处领取,根据不同工作的特殊性,即便工资按计件结算,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特征,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衡阳县法院的法官们总结归纳了日常工作中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劳动者们传授一些“硬核”的维权建议,实践中,部分企业与其聘用人员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按件计发报酬,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以根据聘用人员计件方式计算报酬,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意图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该行为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以工资结算方式、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