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提供工资记录,法院判了

孙跃斌 长沙芙蓉法院 雨路 2025-05-06 09:24:55

导读: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拒不提供工资记录,法院这样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也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 。现实中,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拒绝或不及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值此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发布真实案例,看看法律如何为劳动者“撑腰”,为辛勤付出的劳动者追回“血汗钱”,让每一份辛劳都不被辜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小王入职某传媒公司从事团播工作,但某传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在某传媒公司工作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向某传媒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于2024月3月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因迟迟未收到工资,多次向公司索要被拒绝。小王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2024年2月工资47566.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传媒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小王与某传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小王向法院提交的用以证明工资金额的证据仅有微信工作群中未加盖某传媒公司公章的业绩表格复印件,法院难以确认某传媒公司欠付小王2024年2月的工资金额。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更好的查明事实,根据小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开具调查令,调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小王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字、捺印的工资表及工资收入情况等材料。面对法院的调查,某传媒公司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向法院提供小王的工资记录,企图逃避法律的审判。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中,小王虽只能向法院提交微信工作群中未加盖某传媒公司公章的业绩表格复印件,但某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拒不向法院提交小王的工资记录,故法院依法认定小王提交的业绩表格复印件为真实。该业绩表格复印件载明小王2024年2月的工资金额为47566.3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传媒公司向小王支付2024年2月工资47566.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作出后,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者工资档案备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不能向法院提交劳动者的工资记录, 或用人单位虽保存了劳动者的工资记录但拒不向法院提交,则法院将采信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资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者:孙跃斌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