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夫妇夜骑电动自行车,撞上路面的路沿石,导致一人十级伤残一人牙齿掉落。谁来赔偿?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20时许,年过六旬的老辉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乘其妻老珍行驶至某路相交路口,因天色昏暗,与大道西侧路基石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老辉与老珍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老珍外伤性牙脱位、牙缺失等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五万余元。老辉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损失八万余元。经原告陈述,该路段事发前曾有多个同村村民因相同原因避让或剐蹭,但相关单位始终未处理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设施。经办案法官前往指挥部调查,确定本案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事故发生路段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范围。
法院判决
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比例划分。一是施工单位过错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施工方对施工区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系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导致原有的路沿石凸出路面,妨碍了车辆正常行驶,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构成侵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是骑行者未尽注意义务且违规搭载。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告老辉夜间骑行违规搭载成年人,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遇障碍物时处置不当,存在一定过失,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老辉自负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老辉七万余元,赔偿原告老珍四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向道路管理单位提出建议,事故发生路段障碍物及时得到清理,清除了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道路隐患不除,管理责任难逃。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着群众的出行安全。相关管理单位应尽到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此外,骑行者夜间出行需提高警惕,行车上路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时刻保持谨慎驾驶。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如发现道路存在影响出行的隐患,积极向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反馈,及时清除,守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