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段子“求富婆包养”“就喜欢大叔”等屡见不鲜,当“忘年恋”照进现实,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爱的见证,还是未来纠纷的伏笔?近日,湖南冷水江法院毛易法庭调解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美与张某年龄相距15岁,2021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小美以购买年货、生日礼物、买手机等为由向张某索取钱财。张某为基于能够与小美长期交往并达到结婚目的,会主动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期向小美发送520、1314微信红包或购买礼物。交往期间,张某向小美微信转账共计8万余元。热恋期过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观念不同等经常发生矛盾,小美提出分手,将张某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张某认为小美只是在利用感情将其当做“提款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双方交往期间转账的全部款项。
法庭调解
承办人经查阅案卷,对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有了初步判断,了解到双方虽已分手,但仍有一定沟通基础。于是法官从“解心结”入手,将调解作为破题的关键。
在调解初期,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小美认为张某的转账是自愿给付,如果要退还,也应对双方的共同消费及520、1314等金额应予以核减。张某则强调,基于双方的感情可以不要求小美全部退还,但是他向小美赠与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应全部予以返还。
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给予双方充分表达的机会,让他们宣泄心中的委屈和不满,继而一步步捋清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层层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点点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从情、理、法多维度展开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小美退还张某赠与款5万元,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向张某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每月月底支付2000元直至偿清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小美立即向张某支付了1万元。至此,这起因恋爱转账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
恋爱期间的赠与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并非单纯地将自己财物无偿给予对方,其真实意图往往系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故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逐一分析。对于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礼物、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性消费支出以及相互转账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的正常支出及必要性消费应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可不予返还。对于贵重财物及大额款项的转账,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恋爱终止后,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赠与方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接受赠与方因此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