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网络公开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事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法官合法权益。
近期,当事人熊某因对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多次通过抖音直播、发布视频等形式,对承办法官进行公然辱骂、攻击,该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司法秩序。
事件发生后,大通湖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将熊某传唤至法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鉴于熊某目前在抚养患病幼儿,且具有道歉悔过等情节,大通湖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删除涉事视频,并在抖音平台个人账号发布道歉视频,消除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当事人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权,切勿在网络等平台肆意辱骂法官、挑衅司法权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