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否向司机进行追偿?判了!

李莹 林慧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5-29 11:28:48

导读: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约车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网约车司机搭载乘客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公司赔付受伤乘客后可否向司机进行追偿?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约车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3年1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正式成为该公司的劳务合作司机。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小型轿车交由王某使用,专门用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

同年4月,王某驾驶该车辆与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孙某与乘客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0000元。7月,王某再次驾驶该车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向张某赔付1473.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甲公司能否向王某追偿的事实依据为,王某在案涉两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根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起事故均认定王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在该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甲公司是主要受益人,王某作为提供劳务方按约领取劳务报酬,对于提供劳务时的风险,甲公司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民法典成为保障美好生活的“社会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其核心在于平衡三方利益:当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需首先承担责任,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也避免让普通劳动者承担过重的风险。若损害是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追偿,这既体现了“谁过错,谁负责”的基本法理,也警示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劳动者要规范履职,该条款的普及有助于明晰责任边界,让用人单位懂得“用人就要负责”,让员工明白“履职不可任性”,让群众知晓“受损有法可依”,对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作者:李莹 林慧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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