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非免责期,企业在试用期解雇劳动者要有依据

湖南法院网 雨路 2025-05-29 11:26:45

导读: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金洲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公司因无依据解雇试用期劳动者被判赔偿金1.48万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磨合期,是双向动态选择的过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明确录用标准仅以“表现未达岗位要求”任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金洲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公司因无依据解雇试用期劳动者被判赔偿金1.48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2024年8月28日,某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书载明:根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评定,李某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现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满公司单方面无依据解除合同,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提交的《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也无证据证明公司已书面告知李某录用条件或其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要求。同时,公司亦未提供对李某的考核、谈话、培训、调岗等材料证明其无法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司有具体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够量化、客观判断,具有合理性。第二,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第三,公司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而本案用人单位三要件均未达成,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金洲人民法庭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4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双向考察的关键阶段。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录用条件告知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基础条件,通过岗位说明书细化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理有据行使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明确的录用条件,即入职时需书面告知员工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如业绩指标、技能要求、考勤纪律等)。二、充分的考核证据,需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员工未达标(如绩效考核表、工作记录、培训记录等)。三、程序合法合规,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并通知解除。试用期不是免责期,试用期间内“无理由退货”,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把规矩立在前面,才能让用工管理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温度。

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