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200元加油卡仅需150元?郑某被判刑3年

雨湖检察 雨路 2025-05-28 15:54:24

导读:检察官说法 | 面值200元的油卡只要150元?小心“馅饼”变“陷阱”!

“内部渠道”“低价优惠”“多买加赠”……当这些诱人的词汇与油卡挂钩时,有车一族的你是否会心动?日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出售低价油卡”为幌子的诈骗案件宣判,被告人郑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至9月,郑某已从广告公司离职,在没有办理油卡的资金和渠道的情况下,谎称其所在的广告公司有优惠油卡,实则以原价从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购买油卡后再以低价卖给被害人常某等人,具体包括以150元或160元的价格销售面值为200元的油卡,以800元的价格销售面值为1000元的油卡等,以此取得对方信任。2024年10月伊始,郑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且赌博输钱,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油卡的广告,在微信主动向他人介绍优惠油卡,待对方转账后,用部分新骗的钱款去兑现其他人购买的油卡或退还钱款,其余大部分资金则被其用于赌博、还债和挥霍等。当被害人要求兑现油卡时,郑某利用微信小号伪造聊天记录,谎称因公司原因导致油卡不能办理等理由进行拖延。经查,郑某的诈骗金额共计16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违背价值规律的“优惠”都可能暗藏陷阱。声称有“内部渠道”获取低价油卡、消费卡等优惠的,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熟人介绍”或“朋友圈广告”。购买油卡等各类卡券请认准官方渠道,避免因一时贪便宜而掉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雨湖检察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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