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关键条款,湖南张家界一银行痛失400余万元担保权

杨妮亚 慈利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5-27 15:41:15

导读:银行忽视关键条款致巨额担保失效,慈利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贷款到期续签合同,为何保证人“全身而退”?是什么操作让银行数百万巨额债权“悬在空中”?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金融行业广泛关注。因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条款,一家银行数百万的担保权益化为泡影。

基本案情

贷款展期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成争议焦点

2021年3月,慈利某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同年9月1日到期。卓某、李某华分别出具《保证承诺书》和《共同债务人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生安赛某公司无力偿还,银行与其协商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要求两位保证人重新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当企业最终仍未清偿债务,银行将生安赛某公司、卓某、李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本息400余万元,并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

1.保证期间起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自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21年9月1日,约定保证期间2年,即保证期间至2023年9月1日届满。

2.展期未经保证人确认,保证期间不变:慈利某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虽协商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案中银行与企业单方面展期,未取得保证人书面确认,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计算。

3.权利主张超期致失权:慈利某银行于2024年4月23日提起诉讼,此时距原合同保证期间届满日(2023年9月1日)已逾半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法院认定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已消灭。

裁判结果

银行痛失四百余万元担保权

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安赛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慈利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慈利某银行要求卓某、李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慈利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警惕“保证期间”法律红线

1、金融机构需规范展期操作。贷款展期时,若存在保证担保,必须重新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慈利某银行因疏忽保证人权益,导致四百余万元担保权落空,损失重大。

2、保证人应及时确认责任范围。保证人需密切关注主合同履行情况,若债务展期或变更,应及时确认自身责任是否延续,避免因“被动展期”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3、普通民众应知悉“保证期间”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出借人,均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是法律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利益设定的‘权利保质期’。”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丧失。普通民众作为保证人时,亦需留存相关证据,防范超期担责风险。”

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保护了抵押权的合法实现,也严守保证期间制度,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性。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应以此为鉴,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共同促进金融活动健康发展。

作者:杨妮亚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