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为老板开车送货,途中不慎撞伤他人,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经过
2023年8月,张家界某窗帘店老板张某派员工秦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店里的三轮摩托出门送货。行驶途中,秦某因开车玩手机撞上了过马路的屈某,造成屈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2024年8月,屈某经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屈某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为张某,秦某是张某的员工,遂与秦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
面对25.6万余元的医疗账单和后续赔偿要求,三方各执一词:秦某称自己是为老板工作;张某则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担责;屈某将秦某、张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35.2万余元。
法庭审理
法庭上,法官抽丝剥茧梳理责任链:
第一环:保险公司难辞其咎。被告张某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成了“头道防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给原告屈某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第二环:老板、员工责任共担。关键争议聚焦于被告张某与秦某的责任划分。被告张某系案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被告秦某系被告张某雇请的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张某、秦某应当共同承担案涉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承担案涉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秦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判
据核算,原告屈某可索赔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7.9万余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秦某已为原告屈某支付护理费3万余元,被告张某已赔付0.6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付1.8万元。故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给原告屈某赔付损失7.9万余元;
被告张某、秦某共同给原告屈某赔付各项损失24.4万余元。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秦某追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私人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对于受伤者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借助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五级划分:
1.全责(如本案秦某)
2.主责(如超速车辆撞上违规行人)
3.同责(如两车同时违章)
4.次责(如行人突然闯红灯)
5.无责(纯意外事故)
每起事故都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这场发生在送货路上的意外,不仅折射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边界,更警示我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生产安全无小事,驾驶员在驾驶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握紧方向盘的那一刻,握住的不仅是交通工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责任。
同时,相关用工单位应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共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关键。
在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也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以保证理赔的准确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