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这是八步区首例因非法采挖、交易野生兰花而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刘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到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公会镇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35株,用于家中种植和出售。刘某向李某购买32株野生兰花。经鉴定,上述野生兰花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李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野生兰花生长期漫长、生态价值极高,是生态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9月起,《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名录》将野生兰花(除兔耳兰外)全部纳入国家二级保护范围,任何非法采挖、买卖行为均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刘某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不仅对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了威胁,更严重损害了区域生态平衡。
一草一木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株野生兰花的背后,是维系山川灵秀的生态密码,是子孙后代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根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八步区地处岭南生态屏障腹地,是万千生灵的栖息之地。保护好这里的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警示: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共同树立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非法采挖、买卖野生植物,用实际行动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