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审,公司被罚,责任在谁?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金洲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结果给企业和劳动者均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彭某入职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同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彭某提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未拍摄完整,于是向彭某核实。彭某表示证件不存在问题。
2024年5月21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彭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有效期内复审已失效,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于是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公司处以8000元的罚款。
公司要求彭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证件在有效期内便于公司用于申诉,但彭某不能提供。公司缴纳罚款后于同年6月向宁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彭某赔偿损失,因部分诉求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判决
金洲法庭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当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彭某作为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持有者,从事焊接工作,应当知道该证需要复审,该证件考试合格栏中载明的最后一次有效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在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公司要求彭某提供相关证明进行申诉,但彭某未能提供,导致公司被罚款,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对此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当知道该岗位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查看彭某证件时提出了疑问,但在彭某未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仍允许其从事焊接工作,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彭某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是双向的,劳动者需以“持证有效”为底线,主动履职,企业要以“严格审查”为抓手,筑牢防线。对劳动者来说,提供有效证件、进行证件复审是法定义务,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关键一环,千万不可懈怠。而对企业而言,严格入职审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则能为安全生产上一道“双保险”。劳动者与企业唯有各尽其责,才能共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