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发展需要,劳务服务是当前用工市场的重要用工形式。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的上班族,他们大多是经人介绍,以一个项目完结为目的,没有固定工作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
雇员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那么此时,雇员该如何主张权利?是否可以向雇主索赔?
基本案情
黄某与钟某共同受雇于某家居公司,从事家具安装工作。2023年7月,黄某在安装家具时,因电锯回弹导致锯伤手指受伤住院。后黄某与家居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居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家居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黄某主张其是按照家居公司的指示前往小区进行家具安装工作,与家居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家居公司辩称其与黄某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将案涉家具安装工作承包给案外人钟某后,由钟某雇请黄某安装。
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认为,虽然黄某没有与家居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直接联系而是由钟某与家居公司进行对接,但从钟某与家居公司设计师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家居公司对黄某与钟某一起从事安装工作是知情的,且未提出异议。此外,钟某还曾于2023年3月将分配工钱给黄某的截图发给家居公司的总监,结合黄某与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看出,黄某与钟某是共同承接家具安装业务,且家居公司对此知情。家居公司与钟某对接案涉衣柜安装业务,黄某与钟某自带安装工具按照家居公司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安装,黄某、钟某与家居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那么家居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家居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对黄某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黄某作为专业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家居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共计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先说劳务合同,这是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人身损害,只要是因劳务造成的,就会构成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里,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由承揽人自负其责。承揽合同说白了,就是你只要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就行了,至于你用什么方法去做,雇什么人去做,都和我没有关系。
在劳务者受伤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因承揽和雇佣关系不同认定,直接导致责任承担与否,通常出现一方主张雇佣关系,一方抗辩承揽关系情形。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若认定承揽关系,除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外,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损失。若认定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作为雇员,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雇主,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做好安全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接受劳务方应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方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产生损害,就会根据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