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鸟类、兔子各1只,湖南湘乡4人被判刑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雨路 2025-05-19 10:20:09

导读:“刑+民”综合履职 对非法狩猎说“不”!

5月14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肖某某等4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等4人在湘乡市某镇某村分工协作,由肖某光负责使用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并使用自己组装的高压气枪猎杀猎物,由肖某灿负责驾车并拾捡猎物,肖某强与熊某某负责使用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及拾捡猎物,4人在返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热成像仪2个、高压气枪1支,非法猎捕鸟类、兔子各1只。经鉴定,被猎杀的鸟类为横斑腹小鸮,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猎杀的兔子为华南兔,系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15080元。

庭审中,公诉人、起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讯问案子相关情况、宣读证据。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还侵害了公共利益,肖某某等4人的非法狩猎行为不仅要判处相应刑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某等4人因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肖某光、肖某强罚金各八千元;判处肖某灿、熊某某罚金各五千元;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五千零八十元。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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