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婚介所介绍的对象,相亲服务费能退吗?湖南常德法院判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5-19 10:18:54

导读:19999元相亲服务费为何难退?

湖南常德80后一男子成家心切,花19999元和婚介公司签一年合同,婚介所连续介绍四人后感觉不满意,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基本案情

常德某婚介公司以婚姻介绍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等为经营主业。2024年8月,小林(甲方)与某婚介公司(乙方)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购买的婚姻介绍服务中匹配对象人数为8人,由乙方提供匹配约见服务;合同服务期为一年,服务费用为19999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甲方接受乙方工作人员推荐的人选并同意与其约见或同意互换联系方式的,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推荐人选的综合条件及约见匹配。

合同签订当日,小林向某婚介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19999元。此后,某婚介公司陆续向小林介绍四名匹配对象,小林与其中一人见面。小林认为某婚介公司实际介绍的对象与宣传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未能达到小林的预期,某婚介公司的行为误导了其选择,案涉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并退赔费用19999元。

某婚介公司则辩称,1.某婚介公司系专门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2.某婚介公司未向小林进行虚假承诺和宣传,某婚介公司向小林介绍的对象均已告知对方的基本信息,小林同意后再安排线下见面;3.某婚介公司已如约履行合同内容,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本案中,小林主张某婚介公司误导了小林的选择,案涉合同无效。

经查,《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依约向小林介绍了数名匹配对象,小林已与其中一人见面了解,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小林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双方系以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故小林主张《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之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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