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一眼镜店遭“飞车”横祸,车主等多人被告上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5-04-03 15:50:50

导读:湖南常德一眼镜店遭“飞车”横祸,车主等多人被告上法院

在湖南常德开眼镜店的赵女士遭遇惊魂一幕,一辆小车冲进店内,导致员工受伤,店内财产受损,然而索赔过程并不顺利。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表示不赔,车主表示车子已质押,跟他真的没关系……

究竟谁该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0日,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至赵女士经营的眼镜店路段时,由于接听手持电话,导致所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到一辆两轮电动车后又冲进眼镜店内,导致店内人员赵某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眼镜店相关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1月21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段某某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逾期未换证。

事故发生后,人保常德分公司曾对赵女士眼镜店财产损失定损,案涉损坏旧件已交由人保常德分公司。2023年6月16日,人保常德分公司、聂某、赵女士经协商确定眼镜店财产损失为138000元。

案涉车辆的车主聂某在人保常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聂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确认。事故发生后,聂某出具了一份放弃索赔声明书:“因无证驾驶,聂某放弃索赔商业险项下所有损失”。

同时,车主聂某表示该车辆事故发生时已质押给周某某,周某某才是车辆管理人。聂某向法院提交《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在质押期间。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仅有聂某的签字,聂某也未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是否产生真实借款合同关系。

由于索赔不顺,赵女士将驾驶人段某某、车主聂某、管理人周某某、人保常德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13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段某某驾驶案涉车辆造成赵女士眼镜店内相关物品受损的事实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案涉车辆所有人为聂某,基于段某某系从周某某处取得案涉车辆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某某系案涉车辆的管理人。至于聂某是否将案涉车辆质押给周某某,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亦无法证明聂某已经失去案涉车辆的管理权、使用权等。事故发生时,段某某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系驾驶人无驾驶资格,聂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周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管理人应当知道,故聂某、周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段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聂某、周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聂某辩称案涉车辆已经质押给周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赵女士眼镜店的财产损失金额,人保常德分公司、聂某、赵女士经协商确定为138000元,且有进货单、定损金额截图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案涉车辆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但因事故发生时,段某某驾驶证被依法扣留,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且人保常德分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发生效力,人保常德分公司对于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辩称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女士眼镜店财产损失110400元;

二、聂某、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女士眼镜店财产损失27600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隐形炸弹”,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亡悲剧。此案警示公众:

1.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取得驾驶证是驾车前提,切莫以身试法;

2.摒弃侥幸心理:安全无“捷径”,守法是出行最可靠的保障;

3.强化责任意识:车主须严管车辆,社会应共同监督,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保护财产,才能维护安全出行道路行驶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作者: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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