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朋友开,无证驾驶谁担责?

湖南法院网 2025-04-03 15:50:53

导读:车辆借给朋友开,无证驾驶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朋友间互相借用车辆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借车前,你有没有想过,借车的朋友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万一朋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那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小雷与小罗是朋友关系,小罗将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租借给小雷使用,小雷每月支付500元的使用费,但小雷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4年5月2日,小雷驾车外出途中,在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直行的小张相撞(后座搭乘小汤),造成两车受损、小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雷无证驾驶且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小汤无责任。小罗的摩托车仅投保了交强险,小汤在治疗完毕后,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小雷、小罗,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1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摩托车租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雷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雷承担事故的80%责任,小罗承担事故的20%责任。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汤9632.35元,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小雷赔偿小汤8924元,小罗赔偿小汤2231.36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以上规定的过错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本案中,小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雷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仍将车辆借与其使用,其出借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小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一定要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车辆性能进行审查。驾驶人要依法驾驶,切不能无证驾驶车辆。若存在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对造成的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即最后的赔偿责任都由侵权人承担,没有保险分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作者:刘典武、刘琪、黄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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