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宠物店四方持股分红,结果却无人经营面临倒闭,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付某因被告吴某某、周某、朱某三人作为股东强行关闭其宠物店致亏损重大而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经营损失四人共同承担。
付某为岳阳某宠物用品零售店登记经营人,为拓展经营,其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分别与吴某某、周某、朱某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宠物店15%、40%、15%的股份分别以15万元、37.5万元和20万元的对价转给吴某某三人。经营期间,付某分别向三人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分红款。2021年4月,因店面租金缴纳问题,付某与吴某某等三人之间发生争议,付某自行到其他宠物店工作,案涉宠物店无人经营。后吴某某等三人均未同付某联系,便各自将该宠物店门面安装上锁,只有四人均到场店面才可打开。由于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收回该店面。宠物店未营业期间,四人均分别处置了店内部分物品,其中吴某某三人处置的物品合计得款5665元,款项由周某留存。
吴某某三人后续才得知各自都与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遂于2021年5月分别以被欺诈为由向该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并返还出资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吴某某等的诉讼请求,其中周某于2020年4月和7月出资入伙两次,在第一次出资时付某并未对其隐瞒宠物店的出资和经营情况,因此周某该次入伙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某、朱某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经法院判决撤销生效,无权获取分红款,被告周某与付某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被告三人未经付某同意变卖店内物品所得价款应当返还给付某,且三人在未与付某协商的情况下各自将门面上锁,导致宠物店无法正常经营,客观上造成经营损失,其行为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间原告付某对案涉宠物店放任不管,其自身亦有过错。综合宠物店经营现状,酌定被告吴某某等三人分别赔偿付某经营损失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且存在隐瞒有合伙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吴某某、朱某分别向原告付某返还分红款并赔偿营业损失合计11244元和18236元,被告周某向原告付某退还物品损失并赔偿营业损失共计10665元。
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不论是实际经营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当对自己的商业行为负责。作为经营者,应履行运营管理义务,做到诚信经营融资;作为投资者,也要认识到门店经营盈利可分红,亏损也得承担,共同想办法将店面维续下去才是正解。
作者: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