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摇篮,校园安全也一直是大众关心的话题。然而学生们在课间、体育课、运动会等自由活动期间,因嬉戏打闹而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家长和学校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王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平时关系较好。2023年10月,学校组织开展运动会开幕式彩排,二人在玩耍过程中均摔倒在地,导致小明的三颗门牙受损。
事发当天,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小明被送到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用几千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明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但成年前每年的义齿费用及成年时种植牙修复的治疗费用需几万元。
三方在调解期间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父母遂将小王一家及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玩耍中导致小明受伤,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因事发时小王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而小明在候场区与小王玩耍嬉闹,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关于校方责任承担的问题。运动会彩排是一项学生密集型的活动,学校应当采取更为周密的安全措施。但监控视频中发现,事发时有不少学生在队伍中嬉戏、跑动,事发区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学校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后没有进行有效的巡视、管理、疏导,未第一时间发现事故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学校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在管理上的疏忽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王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明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教育机构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原因在于其有过错,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教育机构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应该如何合理界定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呢?
一是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具体包括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到人。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检修教学器材,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带张贴警示标语等。建立完备的监控体系,全面掌握校园内学生动态。
二是安全教育义务。常态化开展风险防范教育的义务,如楼梯行走规范、体育活动安全须知、多样化安全演习活动等,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应急处置义务。事故发生前制定处置事故工作预案,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通知学生监护人。
另一方面,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当孩子在校读书时,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已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监护责任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未成年人的风险意识和规则概念,避免因监护缺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