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法院援引“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房东解约请求

唐柳、唐丽君 慈利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4-25 16:18:40

导读:从装修遇阻到对簿公堂,从法律争议到价值评判,这起案件用最真实的细节证明:在契约社会里,诚信不是选修课,而是必修课。当司法用“诚信原则”守住公平底线,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信用经济”的试金石。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体现。当服装店老板站在自己投入200万装修的店铺前,怎么也想不到,这场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会成为检验“诚实信用”的试金石。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解约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戴某的解约请求。

黄金商铺的十年之约

高某在慈利县城经营多家高端女装品牌店。2022年9月,她在慈利县零阳东路看中一间四层临街商铺,房东戴某拍着胸脯承诺:“楼上楼下全交付,水电设施包满意,十年租期稳稳当当。”

当年10月,高某咬咬牙付了22万租金和2万装电梯诚意金。2023年3月签约当天,合同里“戴某保证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条款让她吃下定心丸。她算过一笔账:一至四楼租金加上押金和设备租赁费,总租金为31.09万元,优惠后实际年租金28.3万元,但只要服装店做出口碑,后九年都是稳赚。

装修现场的暗藏玄机

“屋外下大雨屋里下小雨,一下雨墙面就渗水”,2023年5月,装修队进场不到一周就发现问题:毛坯房外墙没粉刷,二楼天花板渗着水渍,二楼通往三楼的门被不锈钢焊死。高某多次联系戴某,得到的回复总是“忙完这阵就修”。

为了不耽误工期,高某自掏腰包修补墙面、重做防水,前前后后多花了近十万。更让她焦虑的是四楼——原租户胡某的合同明明8月1日到期,戴某却拖到9月都没腾空。

开业半年的解约风波

2023年12月16日,服装店总算开业。水晶灯下的新款女装吸引不少顾客,可高某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三楼露台没法用,原本规划的“空中花园”成了杂物间,二楼VIP室还得绕到一楼楼梯,体验感大打折扣。

2024年3月,戴某突然送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欠租超15天,按约定收房。”原来,高某因对四楼交付不满,暂未支付5万元剩余租金。6月,戴某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法庭之上的诚信对峙

“她没交租金,违约在先!”戴某在法庭上出示合同。

“您没交四楼,房子还漏水,我这是合法抗辩!”高某当庭展示装修账单和沟通记录,“您看,这是2023年8月的催交钥匙微信,还有漏水维修的转账记录。”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合同能否解除;2.欠付租金是否应支付。依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法院需审查违约方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依诚信原则判定合同解除与否。

判决背后的价值回响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5月1日起算十年租赁期,高某2023年12月16日开业,戴某2024年6月起诉,高某实际经营仅半年,占租赁期5%;合同约定年租金等共332500元,戴某称高某欠50000元房租,占比15%;高某因戴某未交付三、四楼使用权拒付剩余租金。经查,四楼原租户2023年8月1日到期,戴某9月未交付,且二楼到三楼、二楼到楼顶露台通道受阻,高某无法使用三、四楼,戴某违约。综上,双方均违约,高某少量租金尾款未付,违约程度较轻,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驳回戴某解除合同、腾退及恢复原状诉求。

租金支付方面,高某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戴某有权追讨。出租方应按约交房,承租方应按时付租,戴某未交付四楼使用权及设备,高某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租金。合同附件约定三、四楼年租金23000元,总租金优惠后,该部分年租金为20900元,设备租金19500元,高某可拒付38400元。高某主张扣减房屋漏水修理费,因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最终,高某应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剩余租金11600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戴某解约请求,判决高某支付扣除四楼费用后的1.16万元租金。戴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却主动撤诉。这场耗时一年的官司,最终以“诚信者胜”画上句号。

如今,高某的服装店仍在正常营业,高某也未再继续承租4楼房屋及设施设备。这场纠纷像一面镜子,照见市场经济的本质:再好的地段、再高的利润,都抵不过“言出必行”四个字。

从装修遇阻到对簿公堂,从法律争议到价值评判,这起案件用最真实的细节证明:在契约社会里,诚信不是选修课,而是必修课。当司法用“诚信原则”守住公平底线,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信用经济”的试金石。

裁判解析

戴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租赁房屋,亦未保证房屋设施正常使用,房屋外墙严重漏水,构成先行违约。高某在戴某违约后暂停支付剩余租金,属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虽本案存在履行顺序,但高某有权在戴某未完全履行时暂停相应履行。第563条规定,仅一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享有解除权。本案中,高某已支付85%租金且服装店正常经营,合同主要目的可实现。戴某作为先行违约方,违约程度重于高某,却主张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权利滥用。

裁判援引“防止损失扩大”原则,指出戴某未完全交付房屋时,应先履行交付义务或协商调整租金,而非直接起诉解约,其行为可能导致高某巨额装修损失,不利于交易稳定。高某抗辩扣减修理费因无证据未采纳,双方确认高某不再承租四楼及设施设备,法院认为应核减该部分租金后,继续履行合同。

戴某明知未完全履约,却试图以高某欠付租金为由解约,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否定其主张,维护公平正义。从利益衡量看,支持解约将致高某重大损失,戴某或因商圈租金上涨企图换租获利。法院裁判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保护承租人信赖利益,体现对弱势方的适度倾斜。

本案判决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既维护合同严守精神,又防止权利滥用,为类似纠纷提供借鉴,通过司法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促进健康市场环境形成。

作者:唐柳、唐丽君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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