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76期·总280期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5-04-29 09:44:30

导读:4月27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9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劳动关系、婚姻财产、合同履行、侵权纠纷等。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

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76期·总280期

4月27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9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劳动关系、婚姻财产、合同履行、侵权纠纷等。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标题1:离婚后男小三打电话挑衅,能用法律制裁他吗?

永州网友问:女方出轨,男方顾及有个女儿要跟着妈妈生活,没有去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没吵没闹协议离婚,男方要的儿子。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现在那个第三者打电话给男方挑衅,大概意思是“我睡了你的老婆,你也拿我没办法,你全家也奈何不了我……”。这种行为,可以用法律制裁吗?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答:

如果骚扰已经影响正常生活的,建议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标题2:累计年假仅指本单位的累计吗?

长沙网友问:我工龄有15年,现在换的新公司只给我3天年假。请问累计年假难道不是根据我工龄累计的吗?我可以去哪里反映?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包含范围和确定方式,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因此,职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你入职现单位前已有的多家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能够较好地实现职工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职工在入职新单位时应主动将之前工作年限的相关档案材料提交给新单位,以便于新单位准确核定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不得变相限制或者缩减职工年休假。权利受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馈。

标题3:保姆因慢性病住院了,雇主家要不要担责?

常德网友问:私下请了一个家政帮忙带孩子,日常只负责带孩子,做两顿饭,和她自己的个人卫生。最近,家政因为高血压等慢性病住院了,这种情况雇主家要不要承担医药费?她来我家的时候做过体检,当时就存在这些问题了。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答: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生病住院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具有基本的救助义务,应提供基本的就医、救护条件。

标题4:男方婚前买房,女方要求加名,房产有女方的份吗?

邵阳网友问:我哥结婚前,爸妈给买了房,出了60万,剩下的由我哥他们还贷。婚前,我嫂子爸妈要求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我哥加了。现在女方家怂恿我嫂子跟我哥闹离婚,让我嫂子分房子。请问这个情况,我嫂子如果真的离婚,房子会分一部分给她吗?贷款几乎是我哥在还的。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答:

在此情况下,若您嫂子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婚姻时长、双方贡献等因素,您嫂子可能分得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但并非必然平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男方父母婚前出资60万元购房,虽未明确约定赠与对象,但房产证登记为夫妻双方姓名,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加名行为改变了财产性质,女方依法享有房产份额。虽贷款主要由男方偿还,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占房产总价的比例较高,法院在分割时会考虑出资贡献,可能对男方适当多分。男方承担大部分还贷责任,亦属于对家庭的贡献,法院会综合考虑。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法院可能减少女方的分割比例;若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则更倾向于平均分割。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

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产现值、剩余贷款、双方出资及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在诉讼中,需充分举证证明男方父母的出资贡献及男方的还贷责任,争取法院支持多分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标题5:租的房子外墙脱落,租户是否要担责?

长沙网友问:租的房子比较老了,听房东说一直没有维护过。最近看到物业发的公告,说如果外墙瓷砖脱落造成伤亡的话,租户要承担主要责任,管理人员只承担管理责任。请问这个责任划分合法吗?外墙瓷砖脱落跟租户有什么关系?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答:

物业公告中关于外墙瓷砖脱落责任划分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租户通常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一般不承担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主要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其过错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户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合理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租户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或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损害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告中“租户承担主要责任,管理人员仅承担管理责任”的说法,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相悖。若租户未实施任何导致外墙脱落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标题6:被人在百人微信群内涵,我有什么办法维权?

长沙网友问:跟对方在同一个微信群,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来往了。结果前几天,对方突然在微信群里说了一些阴阳怪气的话,别人看到了就来问是不是说的我,给我名誉造成了影响。我该怎么办?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答:

对方在微信群中发表阴阳怪气言论,导致他人误解并造成您名誉受损的行为涉嫌侵犯名誉权,您可通过留存证据、要求停止侵权、向平台投诉、报警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对方在微信群中发表阴阳怪气的言论,若含有侮辱性言辞或暗示性内容,导致他人误解并对您进行负面评价,则可能构成侮辱或诽谤。您可以对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或录屏,确保保留完整的侵权言论及上下文内容。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维权中起到关键作用。您可直接在微信群中@对方,要求其立即停止发表相关言论,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您也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的投诉渠道,提交侵权证据,要求平台删除相关言论并对侵权账号采取限制措施。若对方的行为情节严重,您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因对方的行为导致您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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