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67期·总271期
4月15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0次,主要咨询领域为消费维权、子女抚养、物业纠纷等。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标题1:车子在小区被偷了,能起诉物业吗?
益阳网友问:我们是安置小区,小区有刷脸系统,但是门一直开着,外来人员也不需要登记。前几天,我车子在小区被偷了。这种事,业主有办法起诉物业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答:
车子在小区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需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或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监控、24小时巡逻等),则物业未履行该义务时可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合同未明确约定车辆保管责任,仅约定“公共区域安全维护”,则物业需证明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如定期巡逻、监控正常等)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混合责任,物业过错程度需担责情形:未履行基础安全义务(如门岗未登记外来人员、监控损坏未修复、未及时修补围墙漏洞);盗窃事件发生后未协助警方调查(如拒绝提供监控记录)。还有两种免责情形:一是已按合同约定执行安全措施(如监控覆盖、巡逻记录完整);二是业主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如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无法监管)。
若坚持物业应当赔偿,可以准备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车辆管理”“安全保障”的条款,明确物业义务范围);2.物业服务瑕疵证据:监控缺失/损坏记录、巡逻签到表缺失、门岗登记漏洞等;3.损失证明:车辆购买发票、报警回执、维修费用票据;4.沟通记录:与物业协商赔偿的录音/聊天记录(证明物业推诿)。
行政投诉优先:向当地住建局或市监局投诉物业未履行安全义务,要求其出具整改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可作为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路径:可以向小区所在地法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之诉,诉讼请求:要求物业按过错比例赔偿车辆损失(通常法院判决物业承担10%-30%责任);主张退还部分物业费(按未履行服务比例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标题2:狗主人遛狗不牵绳,7岁孩子被狗追赶好几分钟,怎么维权?
常德网友问:2025年4月13日下午3时许,我带孩子在公园玩耍时,一条巨型犬突然朝孩子冲过来,孩子被吓得撒腿就跑。我大声询问这是谁的狗,远处一名老年人笑着说这是我的狗。看着孩子被狗一圈圈追赶,狗主人依然满脸笑着说没事,它不咬人。我大吼着让狗停下,它便朝我冲过来。孩子跟我在极度恐惧中被追赶了几分钟,最后是孩子跑到狗主人身边,狗才停止追赶。
我的孩子从小怕狗,更何况是一条没有栓狗绳的大狗,在被狗追赶那几分钟我没有办法形容她一个八九岁的孩子有多么恐惧,狗主人这样的行为毫无公德心,置公共安全于不顾。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答:
城市内一般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的小型犬出门也要牵狗绳、戴狗笼,如有违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向物业提出意见或建议,要求业主或游客整改;2.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是处理遛狗不牵绳的主要执法部门,依法对干扰他人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直接向城管部门举报,部分城市明确城管部门对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行为具有执法权。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湖南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及各地市细则(如《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核心依据,明确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养犬登记、免疫、遛犬规范等要求。
1.强制登记。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养犬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提交免疫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后发放《养犬许可证》;未登记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或流浪犬,由公安机关收容或捕杀;
2.狂犬病免疫。犬只出生满3个月需接种狂犬疫苗,定期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需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接种信息,未免疫的犬只不得登记。
3.遛犬限制。遛犬须系牵引绳(长度不超过2米),佩戴嘴罩,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禁止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4.饲养区域。禁止在机关、医院、学校宿舍区及居民住宅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除外),违规者可没收犬只。
5.禁养犬类型。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如藏獒、斗牛犬等)和大型犬(体高、体重由公安机关公布),违规饲养最高可罚款5000元并没收犬只。
标题3: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
株洲网友问:男方婚前全款买房,但是没过户,领结婚证后才办房本,办房本时女方要求加名字。请问,如果加了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配?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答: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没有过户,结婚后才办产权证时加了女方名字,离婚财产分配要参考以下情况:
1.房产性质认定。婚前房产性质: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已完成公证的房产,虽未过户,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2.加名后的性质转变。婚后在房本上添加女方名字,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自愿赠与,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形:若男方有证据证明加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可主张撤销赠与。
离婚分割规则:协商优先原则,双方可自行约定房产归属(如一方取得房产并支付补偿款,或出售后按比例分配)。
诉讼分割的法院考量因素:产权登记形式,若登记为按份共有(如男方90%、女方10%),法院通常按比例分割;若登记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调整分割比例:房产来源(男方婚前全款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及女方对家庭贡献(如生育子女、家务劳动);离婚过错责任(如一方出轨、转移财产)。
典型判例参考:男方全款出资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女方可能分得30%-40%的房产价值补偿;若女方存在过错(如转移财产),补偿比例可能降至25%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过错责任影响分割比例)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标题4:男方要求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怎么办?
益阳网友问:离婚时,男方说我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居住地,要求一次付清88839元抚养费,怎么办?我目前只有10万左右存款。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答:
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因素。而且,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抚养费必须一次性付清。您可以尝试与男方进行坦诚的沟通,说明您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带来的困难,如你需要用存款解决居住问题、维持日常生活等。同时,提出分期支付的方案,制定一个详细的支付计划,明确每月或每季度的支付金额,以保障孩子的抚养费用能按时落实。
标题5:孩子14岁,自愿跟母亲,抚养权判给母亲的几率大吗?
岳阳网友问:孩子上小学的时候,父亲因学习及作业问题多次打孩子,孩子有心理阴影,一提父亲就很抵触。现在孩子14岁了,我们双方打算离婚,孩子不愿意跟父亲,但是父亲一定要抢抚养权。请问这种情况,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大吗?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答:
关于孩子抚养权,若是协商不一致,经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生活环境等因素来判决抚养权归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行、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这在抚养权判定中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且孩子父亲有家暴情形,影响孩子成长,孩子可明确表示这些情况及其愿意随您生活的意愿,并且您能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判给您的概率就比较大。
标题6:商家承诺可无理由退换货,但提供的售后电话打不通,我该如何维权?
张家界网友问:4月10日上午9时许,跟团地接导游带着去商店购买朱砂手链,当时开票承诺购物30天无理由退换货。回家发现此物品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联系商家申请售后,但单据所留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我该怎么办?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答:
首先,建议您可以向旅行社求助,由于是跟团旅游时被导游带去购买的商品,旅行社对游客的购物体验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向旅行社反映情况,要求其协助与商家沟通,解决退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若旅行社存在违规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其次,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权益。最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且涉及的金额较大或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