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通常指出嫁后户口仍在娘家,或离婚后户籍重新迁回娘家的女性。那么,当娘家征地拆迁时,“外嫁女”和随其落户村里的子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征收补偿款?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桂阳县A村民小组分别支付原告黄某英、邓某婕、邓某为、邓某弈土地征收补偿款各2万元,共计8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英出生并落户在桂阳县A村民小组,后与桂阳县B村民小组村民邓某军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30日生育邓某婕;2008年6月29日生育邓某为;2009年7月23日生育邓某弈。2018年8月6日,黄某英与邓某军补办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将自己的户口迁出A村民小组,三个小孩也落户在A村民小组。2019年,A村民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界定并公示,2020年又制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原告母子四人均未被界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3年3月,因A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一事,A村民小组公示一份《会议记录》,表明A村民小组共104.6025亩土地被征收,金额共计4 174 938元,计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2万元;该文件附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公示表(显示户主和人口数),但表中并未包含原告母子四人;之后A村民小组向村民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也未支付给原告母子四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其作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四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均在被告A村民小组处,黄某英虽嫁给了他组村民,但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原告邓某婕、邓某为、邓某弈出生即落户在A村民小组,故四原告原始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主张黄某英与B村民小组村民邓某军结婚后,四原告依靠邓某军在B村民小组承包土地生活并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原告不具有被告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邓某军具有B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代表原告也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B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享受了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而原告提交了B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表示原告未在该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此情形下,被告否认原告在本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条件,每人分配2万元,而原告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每个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2万元、共计8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B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嫁女”权益纠纷中,主要问题是对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而言,“外嫁女”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没有加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应认定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本案中,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事项的形式,将“外嫁女”排除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分配对象之外,侵害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该部分议定事项应认定为无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力度,完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了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