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被送养的孩子,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来源:鹿邑法院 2025-03-05 17:29:09

导读:“收养”是在原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立父母子女关系,是依法创设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规定指明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那么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收养”是在原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立父母子女关系,是依法创设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规定指明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那么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基本案情】

马某与赵某生育6个子女,1978年生育孙某后便将孙某送养。马某与赵某分别于2023年、2024年去世,去世后留有存款15万余元,该15万余元存款被其中两子女全部支取,除孙某外的其余三子女将支取存款的两子女诉至鹿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诉讼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继承马某、赵某的遗产,但孙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表明放弃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收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但未办理公证或者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若无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收养行为,应对照法律适用时间节点并结合具体的案情判断是否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本案孙某生于1978年,出生后便被送养,根据孙某的出生时间可确定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之前,且收养后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故孙某已与养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孙某与养父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孙某的继承权因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孙某在本案中不享有继承权。遂判决五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各继承马某、赵某的遗产15000余元(扣除马某、赵某的丧葬费)。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被送养的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得生父母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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