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服务行业中,一种由 “XXX汽车服务公司”“XXX汽车运输公司”出售的“安全统筹互助服务”,因其售价便宜,投保方便得到了大量司机的青睐,但此类统筹产品是否能和保险合同一样,在发生事故后获得理赔呢?
2023年10月25日,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经江西省鹰潭市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无责任,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其中包含了机动车第三责任互助金额500000元。余某在治疗结束后,要求徐某向其赔偿两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在第三者统筹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赔偿义务。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由徐某负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故徐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要求该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该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其出售的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并非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徐某不得要求该运输服务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由徐某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金额。
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并已履行完毕。
关于车辆统筹互助服务,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发起的一种互助行为,各互助人即司机与统筹机构签订互助单、统筹单等合同后,缴纳一笔互助服务费,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互助人可按照其签订的合同,在该笔统筹费用中得到赔偿。
但因统筹机构无保险公司资质,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约定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互助单、统筹单无法像保险合同一样,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只能待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合同另行向统筹机构主张相应权利。
因统筹机构资金缺乏监管,在实践中,存在机构跑路、理赔难等难题。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谨慎识别,选择正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切莫贪图便宜,因小失大,避免在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获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