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5月,患者甘某在某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时,因未取出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检查过程中金属钥匙被强磁场吸入设备,金属钥匙飞溅划伤其眼部,导致患者甘某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眼损伤、左眼眼睑裂伤,左眼上眼皮缝六针且视力下降模糊。甘某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4000元。某医院辩称,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应该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未严格执行核磁共振检查前的安全流程,如:未要求患者更换检查服、未通过检测门确认无金属物品、未详细询问或者携带金属物品情况,属于违反诊疗规程。核磁共振检查需要患者主动配合医务人员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甘某未按医嘱清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患者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时刻将患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医疗机构在给患者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程,完善检查流程、强化告知义务,通过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患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核磁共振作为高精尖检查手段,其安全性依赖于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