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年以后起诉,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法院未支持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究竟怎么回事?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这一疑问作出了解答。
张某是A小区的业主,2015年,A小区业委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月收缴。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是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费。
多次催缴未果后,物业公司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自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份欠付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86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属于定期交纳,每笔物业费应系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因此,在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在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届满前以催缴等方式主张权利。
2021年3月之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期间的物业费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过权利,故法院未支持其该期间物业费的诉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独立、可分,应认定为独立债务,因此,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对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主张权益,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