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湖南益阳法院这样做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2025-03-18 17:20:30

导读: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湖南益阳法院这样做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前提,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签订《劳务合同》等其他形式的用工协议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纠纷。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劳务公司承包了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项目,后招用罗某等人从事光伏组件安装/逆变器电箱安装等劳务,于2023年6月与罗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按安装的光伏板块数量/电箱安装数量计算,同时还约定罗某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应服从统一安排等。2024年1月7日上午,罗某在桃源县安装光伏上屋顶拆瓦时,因瓦滑落导致其连人带瓦从屋顶摔落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4月19日,罗某向安化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安化县人社局认定罗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不服,认为其与罗某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某劳务公司与罗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来看,除约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合同期限等内容外,还约定了罗某应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统一安排等内容;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罗某接受该公司的安排,从事光伏板安装等工作,由此可见,某劳务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安化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工作安排、指挥、监督。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形式来规避劳动关系,有违诚实信用,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提醒劳动者应拒绝签署与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不相符的形式协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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