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坑农害农,法院:严惩!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2025-03-17 11:46:15

导读:湖南岳阳:坑农害农,黎某某被判刑!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精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经介绍认识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并成为该公司业务员。后因生意不景气,二人为节约生产成本,便商定采取由黎某某向杨某某提出指定价格和养分总含量,杨某某则通过降低养分(氮磷钾等元素组成养分)含量来在该指定价格内控制成本生产“差异化复合肥”,黎某某收购该复合肥后再对外销售。此间,黎某某个人获利约42500元。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农户购进尚未用完的复合肥和经销商从被告人黎某某处购进尚未销售完的复合肥送检。经检验,上述复合肥样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及标明值要求,判定样品为不合格。2024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向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元。

裁判结果

屈原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生产不合格化肥,并将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不合格化肥,并禁止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农用物资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农资对农作物的生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农资安全的重要性不亚于种业安全。本案中,被告黎某某伙同他人将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使用,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屈原法院通过刑事案件严惩此类犯罪并禁止犯罪人员在限制期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彰显了司法保障粮食安全底线、完善农村治理的主张作为。本案也提醒了广大群众,在购买化肥、种子等农用物资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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