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何某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计划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向供电企业申请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证明。但物业公司以不符合安装条件,需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为由拒绝了何某。双方协商未果,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的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悖。何某申请在其所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的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应予同意并协助何科学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手续。
至于何某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判断。
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据此,双清法院判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限期内向何某出具证明并协助何某办理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发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电动汽车作为绿色出行的重要代表,正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出行的热门选择之一。电动汽车的大力发展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必备的配套设施,其建设需要多方配合。
业主安装充电桩时应充分了解相关要求与政策,提供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基本材料,并对安装后的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物业公司在业主安装充电桩时予以配合,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