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一年多,离婚时男方要求全额退彩礼,法院判了
来源:通道法院
2025-02-05 16:23:19
导读: “闪婚”两个月,女方起诉离婚后撤诉,一年多后男方又起诉离婚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张某(男)与粟某(女)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十余日后见面即确定恋爱关系。
2022年12月,张某给付粟某彩礼金17万元,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未举办婚宴,亦未实际共同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粟某曾于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向其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彩礼问题协商未果而撤诉。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两人分居。
张某于2024年7月诉至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粟某全额返还彩礼金。
通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粟某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仅通过微信聊天十余日便确定恋爱关系,相识不足一个月便草率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未举办婚宴,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夫妻感情并未实际建立。
在登记结婚仅过两个月,粟某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因彩礼问题协商未果而撤诉。之后双方也是各自生活,未共同生活,张某给付粟某彩礼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某要求粟某返还彩礼,依法有据,通道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粟某收取彩礼后双方有对亲友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综上考虑,通道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粟某返还彩礼金额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一方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但无与对方构建家庭的主观意愿,与对方相识后快速结婚,婚后即离开不与对方共同生活,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