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被外包,快递分拣员是谁的员工?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5-02-20 15:11:17

导读:快递业务被外包,快递分拣员是谁的员工?法院判了

“法官,我在某速递分拣中心分拣快递,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想要申请工伤。可是找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说我是外包公司派来的人,和他们没关系。找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又说和我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我的老板到底是谁?”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1日,刘某某应聘到某快递公司的衡阳市某速递分拣中心工作。2022年7月12日,按照某分拣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刘某某(乙方)在线上与某信息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某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与我司通过本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刘某某在某分拣中心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通过某信息公司发放。

2023年4月28日下午,刘某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刘某某仍断断续续到某分拣中心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因身体原因,刘某某未再去分拣中心上班。因是下班途中遭受的损伤,故刘某某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可是某快递公司却以刘某某系外包公司某信息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由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某信息公司声称与刘某某没有隶属关系,也没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且刘某某提供的劳动不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与刘某某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万般无奈,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22年6月1日,某信息公司(乙方)与某快递公司(甲方)签订了《共享经济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部分工作项目、内容发包给乙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某在某分拣中心从事快递分拣工作期间,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有排班管理,需要进行上下班打卡,需要遵循某分拣中心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而某分拣中心又是由某快递公司经营管理的,某快递公司对刘某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刘某某在某快递公司从事的工作是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其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在某快递公司工作获得的劳动报酬;最后,某快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快递等,刘某某从事的快递分拣工作属于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刘某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某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包括快递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某快递公司也未提供某信息公司具备劳务派遣许可资质的证据。且《某某平台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属于限制刘某某主要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对刘某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某快递公司通过自身管理优势,要求劳动者与某信息公司签订《某某平台服务协议》,属于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对某快递公司采取这样的用工方式,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互联网催生的新业态用工模式多元复杂,一些公司通过将业务外包、要求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我在为谁打工”“我有没有老板”“我的老板是谁”,成为不少快递行业、外卖行业从业人员的困惑。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立权利义务,但该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司法裁判中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根据用工事实,从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出发,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应依法合规用工,不应漠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利和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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