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请你帮我再调解下,千万别限制出境呀……”2月18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把握执行时机,采取以劳务抵债和以房抵债差异化执行措施,高效执结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一:2019年至2023年,被告王某子因购房、老家房屋改造及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清借款46万余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后,被告仍未还款。
案件二:2020年至2022年,被告王某子以公司资金需要为由,共向原告王某月借款29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2022年,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895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
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发起线上及线下查控,并联系两案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在与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正办理手续即将出国,张平平法官执行团队立即拘传被执行人王某子,告知其配合执行是基本义务,即将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思索片刻后同意还款。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两案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王某子在王某清的公司工作五年抵偿其下欠的借款本金414250元;被执行人王某子与另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月也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两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所谓劳务抵债,指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以劳务抵债的方式。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具备相应的专长时,才能考虑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取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两案的顺利化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卸下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包袱”,妥善解决了执行案件面临的困境,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彰显出了执行工作灵活温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