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限制减刑、不得减刑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 (九)》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类规定是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是死刑立即执行的 替代方式,也是国家基于减少死刑执行的立法。即:死缓犯终身监禁、死缓犯限制减刑 不是“死缓”的“升级”,而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降级”,是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例如,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白恩某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宣告,就是针对白恩某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