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售烟,获利不成反获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5-01-26 15:19:16
导读: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无证销售香烟或销售掺杂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近期,芦淞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香烟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售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自2023年7月起,被告人郑某杰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市芦淞区、荷塘区、天元区等地销售香烟,并在其中掺杂大量假烟。
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联合株洲市芦淞区烟草局对“便利仔”店依法进行检查,查获利群(新版)香烟10包、芙蓉王(硬)香烟20包。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扣押的利群(新版)、芙蓉王(硬)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郑某杰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统计,被告人郑某杰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金额共计508565元,获利约6万元。
被告人郑某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杰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销售烟草必须提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而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环境,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本案为鉴,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