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向第三者转账近15万元,妻子能否要求其返还?

湖南法院网 2025-01-13 16:02:34

导读:丈夫出轨向第三者转账近15万元,妻子能否要求其返还?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10万元。

2014年,吕某与严某登记结婚。2020年,吕某通过“陌陌”与刘某网上相识,随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5月,严某发现吕某出轨刘某,吕某在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向刘某多次转款合计近15万元,后严某联系刘某要求其返还全部钱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出轨刘某近4年期间,未经严某允许,向刘某转款近15万元。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吕某与严某婚姻存续期间,吕某与刘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该期间未与严某协商,多次向刘某转款,擅自赠与刘某大额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严某的财产权益。吕某赠与刘某的目的显然是希望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吕某出轨刘某近四年期间向其转款近15万元,该15万元是否应当全部返还,应当综合考量双方转账金额、转款次数、本案其他情节予以考量。吕某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且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交往期间必定会产生一定的生活必要费用的开销。吕某在与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倘若仅将两人转账相抵确认为赠与数额较为机械,显然免除了吕某作为过错人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公序良俗。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刘某应当返还严某10万元。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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