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简称是否构成侵权?

李福君 津市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9-02 16:25:32

导读:企业在注册或变更名称时应当对他人注册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作出合理避让,以免引起混淆。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企业名称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简称被诉侵权的案件。其一,中国建筑某公司以中建某(湖南)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企业简称及注册商标“中建”为由,要求中建某(湖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其二,重庆钢铁某公司以湖南某重钢结构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企业简称及注册商标“重钢”为由,要求湖南某重钢结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中建”商标系驰名商标,“中建”案件被告注册企业的时间在原告之后,且其经营范围与中建集团的经营范围有重合部分,均系建筑服务企业,被告将原告企业字号及驰名商标“中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重钢”案件被告企业名称读作“重(zhòng)钢”,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简称“重(chóng)钢”中的“重”系多音字,在不同的语言文字环境中读音不同。被告“重(zhòng)钢”与结构二字搭配,在行业内意为以重型钢材为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结构形式,与轻钢结构相区分;原告注册商标“重(chóng)钢”系其企业名称“重庆钢铁”的简称,二者含义也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企业在注册或变更名称时应当对他人注册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作出合理避让,以免引起混淆。若对于已经在使用,但无论是否规范使用,都易引发混淆的,为划清市场界限、避免混淆误认,企业应及时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作者:李福君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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