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粽子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粽子本是寄托思念的传统美食,因被不法分子为使粽子口感更佳非法添加硼砂,却变成了危害健康的“毒粽”!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半点侥幸!
2024年6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柳州市柳江区某食品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作坊生产经营者韦某某、林某某在生产粽子过程中添加硼砂,现场查获了硼砂和粽子。上述粽子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韦某某供述,其在网上搜索到一种叫硼砂粉的东西不仅能大幅提升粽子的口感,还能延长食品保质期,于是就购买了硼砂加入其生产的粽子用于销售。其知道生产、销售“硼砂粽”是违法的,也知道食用“硼砂粽”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某和林某某判处刑罚,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也是常见的化工原料,通常呈现为白色、无色晶体或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防腐、农药等领域,具有毒性,若人体摄入过量,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
硼砂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应尽量多选择合法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审慎购买“三无”食品,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及食品包装等消费凭证,便于出现问题后溯源举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