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高效化解政企行政争议

方院平、尹馨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雨路 2025-09-09 18:04:32

导读: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台企业行政案件,采取送达判前协调建议函的方式,高效化解该案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长铁法院以该司法文件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助力湖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台企业行政案件,采取送达判前协调建议函的方式,高效化解该案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台湾与内地合资企业,经招商引资于2017年落户长沙市某区辖范围内。2018年11月8日,该区产业发展中心与甲公司签订《企业入园协议》,约定甲公司依规定享受该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但自甲公司正常运营并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之日起五年内将工商、税务关系变更出该区的,应全额退还该区政府及园区给予的所有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2020年2月27日起,该区三次向甲公司发放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的租金补贴,共计22万余元。2023年3月22日,甲公司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出了该区。该区产业发展中心认为按照入园协议及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以甲公司首次获取补贴的时间即2020年2月27日起起算五年,甲公司应于2025年2月26日之后才能迁出该区,否则按约应退还扶持资金,遂向甲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要求限期退还租金补贴。甲公司向该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退还租金补贴的处理。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退还租金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入园协议中约定的“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之日起五年内”,企业认为应从2018年2月公司享受园区补贴时计算五年,而行政机关则认为应从2020年2月27日公司首次领取到补贴之日起算五年。案涉行政机关将入园协议约定的“企业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之日”认定为“企业首次获取补贴之日”,属对行政协议向企业进行不利解释,且也不符合对该概念的一般理解。案件审理中,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企业为了退还租金补贴的事宜,向行政机关反馈意见、联系台办协调均未果,耗费较多精力。一判了之,即使支持了企业的请求,行政机关不接受法院观点又或为了案件败诉考核等现实情况提起上诉,仍加重企业诉累,不利于政、企纠纷实质化解。经向行政机关制发本院的3号判前协调建议函,明晰本案法律关系,本院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对案涉入园协议的理解达成共识。从优化长沙市营商环境的角度考量,行政机关采纳本院建议主动撤销案涉退还租金补贴的决定。经本院组织,政、企达成和解,企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行政机关也应本着积极优化营商环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处理政企争议。案涉行政争议因行政机关对招商引资协议的理解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产生,行政机关虽对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解释权,但不得作出不符合一般理解且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解释。在最高院司法文件指导下,人民法院应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笔,依法公正办理涉企案件,坚持善意文明司法,高效解纷,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本案的实质化解,是长铁法院以司法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新时代下,长铁法院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公正司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定分止争。

作者:方院平、尹馨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