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之后后续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

黄志佳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5-09-09 18:02:33

导读:定残之后续行冶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续行冶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了肯定性回答。

  2023年12月7日10时许,某公司员工伍某驾驶皮卡车履行职务中,在建始大道向左侧超车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行腰2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鉴定结论:张某伤残十级;从受伤之日计算其伤后“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其中误工期197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后期可行手术拆除腰2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

  肇事皮卡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之内。

  张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0006.57元,误工时间根据鉴定结论计算。关于后续治疗费,判决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2025年4月7日,张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行腰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直至2025年5月26日出院,住院49天。

  2025年7月15日,张某再次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后续治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方均无异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赔偿张某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建始县人民法院前次判决误工费时,已将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张某主张定残日之后的误工费,与法不符,不应支持。

  2025年9月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前次判决已支持张某的误工费请求,且误工时间已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张某后续住院发生在定残日之后,误工时间与前次判决认定的误工时间并不重合,应支持张某关于后续住院期间49天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为避免重复,本次计算误工费时扣减49天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6803.16元及后续治疗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1139.98元。

  判决书已于2025年9月9日送达。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书送达即生效。

  法官说法

  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续行冶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见在见智,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持肯定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非“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该法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理据不足;

  其次,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之后才能定残,定残之前误工与定残之后后续治疗误工一般不持续,不符合“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

  再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不符合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因住院导致无收入的,除非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少于其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

  最后,同样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计算定残之后的误工费时,应扣减与该误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作者:黄志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